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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销售违反反垄断法具体条目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5-12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低价销售可能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结论,以下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:(一)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;(二)没有正当理由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;(三)没有正当理由,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;……其中,第二项明确禁止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(如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),且其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(如非清仓、季节性促销等),同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或效果,则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,构成违法。反之,若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或低价销售有正当理由,则不适用该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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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销售的反垄断合规判断中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以下进行说明。
1. 应对突发事件:若低价销售是为应对自然灾害、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(如疫情期间低价销售防疫物资),可能不构成违法。例如,某医药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保障物资供应,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口罩,因属于应对突发事件,未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
2. 清仓处理:企业因商品即将过期、换季或调整经营策略需清仓处理商品,以低价销售的,通常不构成违法。例如,某服装企业为清理库存,对过季服装进行低价促销,因属于清仓处理,不违反反垄断法。
3. 季节性促销:企业在特定季节(如节假日、店庆)进行短期低价促销,若促销时间合理、范围适当,且无排挤竞争对手目的,可能不构成违法。例如,某超市在春节期间开展为期一周的低价促销活动,因属于季节性促销,未被认定为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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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销售涉及反垄断合规时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。
1. 面临行政处罚风险:若企业的低价销售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对其处以罚款(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%)。例如,某电商平台在日用品市场具有支配地位,为抢占市场份额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纸巾,被执法机构认定违法,处以2亿元罚款。
2.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风险:因低价销售行为受到损害的竞争对手或消费者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企业赔偿损失。例如,某小型超市因竞争对手(具有支配地位)低价销售同类商品导致经营困难,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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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价销售涉及反垄断合规时,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,以下进行说明。
1. 忽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:部分企业认为只要销售价格不低于成本就不违法,但实际上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销售,仍可能构成违法。例如,某企业在相关市场份额达60%(具有支配地位),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,即使成本核算准确,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。
2. 未留存正当理由证据:企业以清仓、季节性促销为由低价销售,但未留存相关证据(如清仓通知、促销活动方案等),若被投诉或调查,无法证明行为的正当性,可能被认定为违法。
3. 主观判断成本:企业未准确核算成本(如未将研发费用、管理费用计入成本),导致误判销售价格高于成本,实际却低于成本,从而引发合规风险。
若您在低价销售过程中存在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纠正并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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